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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原则: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平衡

发布时间:2025-06-02  浏览量:8 次

在婚姻关系解除时,财产分割是核心争议之一。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并非简单的“平均分配”,而是需遵循严格的法律原则,兼顾公平与正义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,法院在判决时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,平衡夫妻双方权益,维护社会公序良俗。以下是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及其实践应用。


一、男女平等原则:婚姻共同体的法律体现
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明确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除法定个人财产外,均为共同财产。诉讼分割时,法院首先坚持男女平等,即不论收入高低、家庭分工如何,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。


实践要点:例如,一方为全职主妇/主夫,虽未直接创造经济收入,但其家务劳动、子女抚养等贡献已被法律认可为“无形财产”,分割时需纳入考量。

例外情形:若一方存在隐藏、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(《民法典》第1092条),法院可酌情少分或不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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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: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

尽管法律强调平等,但考虑到女性在生育、家务中的实际付出及子女成长的特殊需求,法院常会倾斜性保护女方及未成年子女利益。


子女抚养关联: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获得更多财产份额(如房产),以确保孩子生活稳定(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)。

女性权益倾斜:在同等条件下,法院可能优先保障女方对住房、生产资料(如农村承包地)的使用权,避免其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。


三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:对过错行为的法律惩戒

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(如重婚、家暴、虐待、出轨等),法院可依据过错责任调整分割比例。
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明确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;第1092条进一步规定,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。

典型案例:一方出轨导致离婚,其名下股权、存款可能被法院判决少分,而过错损害赔偿需另行主张(通常不超过5万元)。


四、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原则:财产效用最大化

对于生产资料(如企业股权、机械设备)或生活必需品(如住房、家具),法院会优先考虑实际使用需求及分割后的经济效率,避免资源浪费。


股权分割:若企业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,可能判决持股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,而非直接分割股权(保障企业运营稳定)。

房产处理:一方获得产权,另一方取得相应补偿款;或双方竞价取得所有权,价高者得(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条)。


五、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:协议优先的司法态度

若双方能达成书面财产分割协议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法院通常予以认可。但需注意:


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(如逃避共同债务);

胁迫、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被撤销(《民法典》第148-151条)。


结语

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并非“零和博弈”,而是通过法律规则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。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运用上述原则,既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,又兼顾个体权益与社会伦理。对于当事人而言,理性协商、留存证据(如银行流水、购房合同)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;而法律工作者则需以专业能力,在复杂情感与经济利益间寻求最佳平衡点。最终,财产分割的终点并非“分道扬镳”,而是为双方开启新生活的公平起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