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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损害赔偿:被忽视的权益“修复剂”​

发布时间:2025-07-01  浏览量:3 次

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案引发关注:妻子李某因丈夫王某婚后长期与他人同居,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。尽管王某在离婚时签署了“净身出户”协议,法院仍判决王某需额外赔偿李某15万元。这起案件揭开了一个常被忽视的法律议题——离婚后损害赔偿,它像一把“修复尺”,既丈量着婚姻过错的代价,也守护着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。


一、离婚后损害赔偿:法律赋予的“权益兜底”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,若离婚是因一方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,或有其他重大过错(如赌博、吸毒导致家庭破裂)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“离婚了就两清”的观念,将“过错责任”延续至婚姻关系终结后,本质上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与财产损失的双重补偿。


需注意的是,损害赔偿与离婚时的“经济补偿”“经济帮助”不同:前者针对“过错行为”,后者侧重对付出较多义务方(如全职主妇)或经济困难方的倾斜。例如,若妻子因照顾家庭放弃事业,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;若丈夫因出轨导致离婚,则需额外承担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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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纠纷焦点:举证难、时效乱、标准争议

尽管法律明确了损害赔偿的权利,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常陷入三大困境:


1. 举证“卡脖子”:家庭暴力、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多发生在私密空间,无过错方往往难以取得直接证据。如某案例中,妻子主张丈夫长期出轨,却仅能提供模糊的聊天记录,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。


2. 时效“踩不准”:损害赔偿请求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,或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(协议离婚的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)。实践中,许多无过错方因拖延错过时效,丧失维权机会。


3. 赔偿“算不清”: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统一标准,各地法院裁量差异大。例如,北京某案中,因出轨主张的精神赔偿获判10万元;而同类案件在中西部地区可能仅判3万-5万元。


三、维权指南:抓住关键,理性主张

为避免“赢了道理,输了赔偿”,无过错方需把握三个要点:


第一,及时固定证据。家庭暴力可报警并留存验伤记录;与他人同居可通过租房合同、物业证明、邻居证言等间接证据链佐证;出轨可通过手机聊天记录(需保留原始载体)、开房记录(需合法调取)等证明。


第二,注意时效节点。若选择协议离婚,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损害赔偿,或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起诉;若通过诉讼离婚,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出,避免“事后补诉”被驳回。


第三,合理主张金额。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过错程度(如重婚>同居>偶尔出轨)、损害后果(如是否导致抑郁、自杀)、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判断。实践中,法院通常支持5万-20万元,过高主张可能被驳回。


结语:损害赔偿,是对“过错”的“法律纠错”

离婚后的损害赔偿,不仅是对无过错方损失的补偿,更是对婚姻中“过错行为”的法律否定。它提醒我们:婚姻中的忠诚与责任,不仅是道德约束,更是法律底线。当婚姻因过错走向终点时,无过错方不必忍气吞声——拿起法律武器,让“过错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”,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,也是对婚姻尊严的捍卫。毕竟,法律的温度,从来都在于守护每一个“不被辜负”的真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