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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四大构成要件:从侵权认定到权益救济的实务指南

发布时间:2025-09-01  浏览量:16 次

在民事纠纷中,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占比超30%(2025年最高法司法大数据),涉及房屋损毁、车辆维修、货物损毁等常见场景。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,而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。根据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,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加害行为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、主观过错四大要件。承世弘合小编结合典型案例,系统解析各要件的法律内涵与实务认定标准。


一、加害行为:侵权责任的“启动开关”

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客观表现,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。其核心在于“行为的违法性”——即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,导致财产权益受损。


实务认定要点:

作为行为:如故意损坏他人车辆、违规施工导致房屋地基塌陷等。例如,2024年南京某工地因未设置围挡,挖机误撞居民围墙,构成直接加害行为。


不作为行为:指行为人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却未履行,导致损害发生。例如,物业合同约定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”,但因疏忽未检修,导致火灾烧毁业主车辆,物业的不作为构成加害。
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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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损害事实:权益受损的“客观证据”

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财产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,需满足“确定性”与“可救济性”双重标准。具体表现为:


1.财产直接损失:财物本身的价值减损或灭失。例如,被盗手机的市场价值(需以购买凭证或评估报告为准)、房屋火灾后的重置费用。


2.财产间接损失:因财产受损导致的预期收益丧失。例如,货车因事故维修1个月,无法承接运输合同的利润损失(需提供过往流水证明)。


3.无形财产损失: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(商标侵权导致的品牌价值贬损)、股权(公司设备损毁导致的股权价值下降)。


关键提示:损害需与侵权行为“直接相关”,且需具备可量化性。例如,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于财产纠纷(除非涉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,如祖传玉镯)。


三、因果关系:行为与损害间的“逻辑纽带”

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,需满足“条件性”与“相当性”。


条件性(“若无则不”规则):若无加害行为,损害是否不会发生?例如,若工地未违规施工,围墙是否不会倒塌?若答案是肯定的,则满足条件性。


相当性(“合理预见”规则):加害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此类损害?例如,司机超速撞坏路边商铺,超速行为与商铺损毁存在相当因果关系;但司机正常驾驶时,因第三人突发疾病撞车导致的商铺损毁,则无相当因果关系。


实务难点:多因一果(如甲施工挖断水管,乙未及时维修导致积水泡坏货物)、因果关系中断(如甲撞坏乙的车,丙擅自改装加重损坏)等复杂情形,需通过专业鉴定(如司法会计鉴定、工程质量鉴定)明确责任比例。


四、主观过错:责任承担的“道德标尺”

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心理状态,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类:


故意: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,仍积极实施(如蓄意破坏他人车辆)。


过失: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(如司机未按规定检查刹车导致事故)。


特殊情形:

无过错责任: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(如高度危险作业、产品缺陷致损),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需担责(《民法典》第1236-1244条)。


公平责任:双方均无过错,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(如邻居房屋倒塌砸坏自家物品,法院可能判决适当补偿)。


实务要点:过错需结合行为人的“注意义务标准”判断。例如,专业维修人员未检测出明显故障,视为重大过失;普通车主未定期检查刹车,视为一般过失。


结语:构成要件是权益救济的“通关密码”

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,在于通过四大要件的层层验证,还原侵权事实的本来面目。对权利人而言,需重点收集加害行为证据(如监控录像、现场照片)、损害证明(如维修单据、评估报告)、因果关系材料(如鉴定意见);对行为人而言,可通过抗辩“无过错”“无因果关系”或“损害不可预见”减轻责任。


在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的框架下,四大构成要件不仅是司法裁判的依据,更是普通人维护财产权益的“行动指南”。理解其内在逻辑,方能在这类纠纷中“有理有据”,实现公平救济。